本府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渝中区王家坡新村12号10-3号房屋的补偿决定》(渝中府征补[2018]第46号)。因你未在该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和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房屋征收部]拆除。现依法向你送达《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崔告书渝中府征催告字[2019]第55号)。请你在本催告书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本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收到崔告书后有权向我府进行陈述和申辩。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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